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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歐盟REACH法規公布以來,一直都被各大企業持續關注,原因不外乎就是因為REACH管控的範圍非常廣泛,基本上涵蓋了所有進入歐盟境內的化學品,迄今為止,已經有超過3萬種的化學物質被納入管控。而REACH也依照化學物質的危害性將其區分為三大類,分別為:高度關注物質、限制物質、授權物質,以下將針對這三大類物質規範進行詳細的說明。

 

高度關注物質

 

首先,最需要說明的是高度關注物質SVHC(Substance of Very High Concern),一般常聽到的RAECH 191項、RAECH 201項就是在指SVHC。而之所以需要先提到SVHC,是因為此物質清單是歐盟在將化學物質歸類時,會先將所有被認定具有危害性的化學物質(如CMR、PBT、vPvB 物質)皆列入SVHC中,接著再透過驗證調查與資料蒐集等流程,將清單中具有 較高  較低 危害性的化學物質,分別列入 限制物質清單  授權物質清單 中,以進行後續更為直接的管理。

歐盟REACH針對SVHC的管制規範重點:於歐盟境內流通之產品中,含有濃度>0.1% 之 SVHC物質,並且每年於歐盟境內製造或銷售的總量大於1噸時,需完成通報信息傳達

  • 通報:需立即向ECHA(歐洲化學總署)進行通報
  • 信息傳達:需備妥關於產品中所含有之SVHC的詳細說明報告,且當消費者提出SVHC含量詢問時,需於45天內免費提供此報告,並向消費者說明該SVHC物質對人體及環境可能造成的危害性

 

授權物質(附錄14)

 

如前述,授權物質是從SVHC挑選出的低危害性物質,此類物質在通過歐盟及ECHA的使用授權後,就可以自由的出口至歐盟市場。但授權物質有兩個需注意的日期,分別為最後申請日期日落日期

  • 最後申請日期:該物質開放授權申請的最終日期,通常為日落日期的前18個月
  • 日落日期:未於最後申請日期前完成授權申請的物質,將在日落日期之後被禁止使用

 

限制物質(附錄17)

 

所謂的限制物質,即表示危害性最高的化學物質,通常是被認定會對人體或環境,造成嚴重且不被接收的危害性的化學物質。而限制物質清單中所謂的「限制」並不是指全面的禁用,而是指將會針對該化學物質制定出限制的用法與用量(如下表範例)。

另外,關於前述所提到的授權物質的部分,其實也會跟限質物質有所關聯,原因如下:當日落日期生效後,ECHA同時也會重新審視該物質的危害性,若經由相關的認定流程後確認該物質的危害性較為嚴重,則也有可能會被列入限制物質清單中。

 

重點統整

 

最後,針對上述的說明內容,我們透過下列的圖示來進行最後的重點整理:

以上內容,就是本篇關於歐盟REACH法規對於化學物質區分方式的說明,倘若還有關於歐盟REACH或是任何相關的疑問,也歡迎隨時來電洽詢!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garefully.com.tw/tw/news/show.php?item=27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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